旨揭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,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,經函釋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,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,仍不宜為之。
政風專區
EAP專區
專書閱讀區